司法特考是什麼?
司法特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顧名思義,司法特考就是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檢審職系】
檢審職系之職務,主要為檢察及審判事務,亦即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以及司法審判之法官。
【司法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法院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檢察、監所、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2.法院書記官: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工作。
3.執達員: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4.觀護人: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5.法院公證人: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6.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7.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矯正職系】
矯正職系的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業、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監所行政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司法特考考哪些科目?
【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司法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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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專業科目】
司法三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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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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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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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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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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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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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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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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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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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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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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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5.諮商與矯正輔導;6.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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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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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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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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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四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行政法概要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五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測驗(第二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刑事訴訟法準備要領
所謂刑事訴訟制度,乃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實(事),適用抽象之刑事法規,以形成並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制。在國家考試中,本科目是令多數考生望而生畏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之功能,在於追訴犯罪人(被告),但是絕大多數考生幾乎沒有當過被告;亦即,考生們皆未嘗試過遭受追訴之「實務經驗」;所以,本科比起英、數、理、化等等學科,更具挑戰性及恐懼性。
其實,刑事訴訟法只是一個追訴犯罪的法律制度;是故,在準備本科上,不能單純僅用逐條背誦的方式為之(當然,本科仍有需要死記硬背的冷門特區,這是所有法律科目皆屬存在的悲劇),以筆者的讀書經驗,以參加國家考試的角度而言,應考者應該具備如下本職學能:
一、刑事訴訟法法制體系:
刑事訴訟法於理論上,可分為總論及各論兩大部分;前者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27條中,而後者則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228至第512條中。
二、司法改革工作之核心: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獲得或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之到場,須有各種強制力之行使,對於含有強制力行使之要素的處分,一般稱為「強制處分」。另外,刑事訴訟,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是故,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換言之,所謂「調查證據」,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
就是因為上述之原因,使得刑事訴訟法成為一門「矛盾的學科」;蓋因司法機關若以「追訴犯罪」為惟一目標,則被告之人權保障將屬空談;反之,若一味注重被告之「人權保障」,則追訴犯罪之公平正義亦將淪為空轉。這即是民國86年以降刑事訴訟制度發動司法改革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平衡」的法理追求;尤其重要者,即為「強制處分」及「調查證據」之法制建立。
三、刑事訴訟法之時事考題:
「時事新聞造就時事題」,這一向是法律學科考試的最愛;試問,一個學習法律之學子,如果完全不了解生活周遭發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如何能運用法律、研究法律?是故,本書作者建議考生們,務必留意最新實務意見及相關時事新聞,方能對付隨時應運而生之新聞型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