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簡介

外交部為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以爭取並維護國家最高利益。外交特考即是外交部招聘人才的主要管道,包含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分第一試與第二試共兩階段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紙筆測驗通過,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外語口試測驗。
外交特考準備由於語文門檻較高,因此報考者少,錄取率也相對比較高。相較其他公務人員國家考試,特色就是重視考生的外語能力,且有多達十餘種的語文類組,因此非常適合具語文長才者報考。通過外交特考成為外交官,對通曉特殊語種者來說,是一個很不錯的出路。
外交官在境外代表其所屬的國家,並且在國際交往中折衝樽俎,為國家爭取利益。擔任外交官除了體面、光榮,更有機會第一線參與國際、國內的大事,對年輕男女來說,實為一份值得憧憬的工作。

2021 / 110外交特考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1.報名日期:110.05.25 - 110.06.03
2.考試日期:第一試筆試110.09.04 - 110.09.05,第二試口試1101218
3.考試地點:僅設臺北考區
4.應考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

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四等外交行政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

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

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

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等外交領事人員英文檢定規定

英文組報名期間前3年,需通過英語檢定,成績達CEFR B2。

非英文組報名期間前3年,需通過英語檢定,成績達CEFR B1

備註

男性應役畢、核准免役或現正服役中。

 

外交特考(外交官)薪水多少? (任用職等與薪資參考表)

類別

時間

說明

月薪

新進外交領事人員

訓練時間

新進外交特考領事人員,需先於外交學院接受為期6個月的訓練

津貼比照委任55級,約43350

任職時間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薦任61級,約48000

新進外交行政人員

訓練時間

新進外交特考領事人員,需先於外交學院接受為期4個月的訓練

津貼約36275

任職時間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委任31級,約38075

新進駐外人員

任職時間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物價水平而異

以派赴美國華府擔任三等秘書為例,薦任71級,約132120

 

外交特考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
()考試方式
1.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
2.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3.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筆試科目

等別

類科

考試科目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4.◎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5.◎國際關係及近代外交史   6.◎國際經濟    7.◎國際傳播

外交特考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3.
英文  4.會計學概要  5.行政學概要 
6.
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有「◎」符號者,採申論及測驗之混 合試題;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三)外交特考考試錄取人數近3年統計

1.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數統計

等別 組別 108年 109年 110年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三等 英文組一 23 24 27 30 30  
英文組二 3  
法文組 1 1 - - 1  
德文組 2 2 2 3 1  
日文組 4 4 3 4 2  
西班牙文組 3 3 4 4 3  
阿拉伯文組 3 3 2 2 -  
韓文組 2 2 1 2 1  
俄文組 1 1 1 1 -  
義大利文組 1 1 - - -  
土耳其文組 1 1 - - 1  
葡萄牙文組 - - - - 1  
越南文 1 1 1 1 -  
印尼文 1 1 1 1 -  
馬來亞文組 1 1 - - -  
泰文組 1 1 - - -  
國際法組 3 3 2 2 1  

2.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數統計

等別   108年 109年 110年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需用 錄取
四等 行政組 4 4 1 2 2  
資訊組 1 1 1 1 -  


(四)成績計算:

1.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第一試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占百分之三十,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外國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英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五)體格檢查
1.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
(一)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三等領事人員錄取人員須經由「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行政人員為四個月),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依序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二)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A. 外交領事人員

1.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2.辦理接待訪賓之禮賓工作,包括機場接送、宴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等工作。

3.保護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僑民,協助本國各政府機關蒐集本國所需各種資訊。

4.辦理護照製發、外國人訪台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業務。

5.在駐外館處兼辦有關外交事務之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6.外派規則:外交領事人員 外派規則採三六制,三年國內,六年國外輪調
7.工作地點:各邦交國大使館15處,及世界各國辦事處、代表處約94處

 

B.外交行政人員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2.駐外館處交辦其他相關行政業務。

 

外交特考考試相關資訊
(一)中華民國邦交國

亞太地區: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諾魯共和國Republic of Nauru 
・帛琉共和國Republic of Palau
・吐瓦魯Tuvalu


非洲地區:
・史瓦帝尼王國Kingdom of Eswatini


歐洲地區
・教廷The Holy See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貝里斯Belize
・瓜地馬拉共和國Republic of Guatemala
・海地共和國Republic of Haiti
・宏都拉斯共和國Republic of Honduras
・尼加拉瓜共和國Republic of Nicaragua
・巴拉圭共和國Republic of Paraguay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Federation of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
・聖露西亞Saint Lucia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更新日期:2019/9/21,資料來源:外交部)
 

(二)我國駐外館處名單

亞太地區

澳大利亞

汶萊

斐濟

印度

印尼

日本

馬來西亞

馬紹爾

緬甸

諾魯

紐西蘭

帛琉

巴布亞紐幾內亞

菲律賓

南韓

新加坡

泰國

吐瓦魯

越南

 

 

亞西地區

巴林

以色列

約旦

科威特

蒙古

阿曼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土耳其

阿聯

 

 

非洲地區

史瓦帝尼

奈及利亞

南非

 

歐洲地區

奧地利

比利時

捷克

丹麥

歐盟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教廷

匈牙利

愛爾蘭

義大利

拉脫維亞

荷蘭

波蘭

葡萄牙

斯洛伐克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北美地區

加拿大

美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阿根廷

貝里斯

巴西

智利

哥倫比亞

厄瓜多

瓜地馬拉

海地

宏都拉斯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拉圭

秘魯

聖克里斯多福

聖露西亞

聖文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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